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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周星驰控股的崴盈公司诉华谊兄弟公司索要电影《西游降魔篇》8610万票房分红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崴盈公司主张再次票房分红的《补充协议二》,因缺乏双方签字、盖章而未成立,据此法院驳回了崴盈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崴盈公司诉称,崴盈是影星周星驰的控股公司,2012年制作电影《西游降魔篇》,就合作拍摄的事宜,与被告华谊兄弟签订了《(暂定名)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一》。周星驰曾与王中军口头商定,若票房收入超5亿元,华谊兄弟可给予原告票房分红,双方通过邮件就此达成《补充协议二》。截至2013年8月30日,该片票房收入人民币12.48亿元。原告不仅应根据《合作协议》取得收益分成,还应根据《补充协议二》取得票房分红,共计人民币1.77亿元。但目前被告尚有人民币8610万元未支付,故被诉至法院。
三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崴盈公司据以主张票房分红的《补充协议二》,因缺乏双方签字、盖章而未成立,据此驳回了崴盈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崴盈公司
华谊方曾许诺盖章
崴盈公司的代理人透露,双方就《补充协议二》达成最后版本后,时任华谊兄弟财务与运营总监的娄某曾表示,由于春节临近,公司某位领导想在节后再完成盖章等手续。但春节期间这部电影取得高额票房收入后,崴盈公司再联系华谊兄弟要求盖章时,对方再无回复。他表示将和公司商议再决定是否上诉。
华谊兄弟
收入不全由自己支配
华谊兄弟的代理人透露,华谊兄弟无法支配所有票房收入,其中还包括了国家税收和院线分成等费用。他说,该片总投资约1.13亿,其中华谊兄弟投资8800万,实际可支配收入约1.8亿元,包括崴盈公司在内的其他投资方拿到了总收入的50%,他们还拥有了包括海外和新媒体的发行权。合同约定是双方谈判的结果,如果还要再支付其他分红,就失去了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