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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现行《国家赔偿法》对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一般只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付赔偿金,因冤获罪者健康损失、疾病延误损失、名誉权等,目前仍未纳入国家赔偿。此外,伸冤期间的交通、住宿、律师等费用以及一些蒙冤入狱而丧失社会劳动能力者也未纳入。《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的另一个不足之处是没有考虑到受害者社会回归的费用。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但实践中,这一切几乎止于国家赔偿,极少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而法律规定的追偿,或承担一部分赔偿,更是不了了之,导致国家总做“冤大头”,而最终为个别司法人员失职渎职或徇私枉法买单的则是普通纳税人。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赔偿总额正在逐年提高,据最高人民法院数据,2013年全国赔偿总额为8735.2236万元,同比上升43.2%。即使这样,一些法律界人士仍然认为,真正要让国家赔偿的认定、实行等流程在操作上更加合理,各方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